中國文化大學校友總會上海分會組織章程
 

 

第一條     為聯繫中國文化大學上海之校友,推動校友會會務發展,依據中國文化大學校友總會地區分會組織簡則,訂定中國文化大學校友總會上海分會組織章程(以下簡稱本章程)。

 

第二條     本會名稱為中國文化大學校友總會上海分會(簡稱本會),以中國上海市為組織區域。

 

第三條     本會會址設於中國上海市,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由校友總會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

第四條     本會為校友總會團體會員,推派代表一人,行使校友總會會員權利。

 

第五條     本會以聯繫中國上海市校友感情,砥礪學術研究,促進事業合作,協助母校發展,發揚質樸堅毅精神,增進社會公益為宗旨,辦理校友聯誼、服務、事業合作等活動,協助母校辦學與發展,並推展文化、教育、學術及社會公益等活動。

 

第六條     本會之會員資格為中國文化大學所設院所、系、班畢業,或曾擔任過中國文化大學之教職員工,且於中國上海市設有戶籍或工作者。

 

第七條     本會之會員,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生效。

 

第八條    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
 

第九條     本會會會員有遵守該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 

第十條    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十一條     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 

第十二條      本會設會員大會,由全體會員組成之,每一年度召開一次會議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(意思機關)。

 

第十三條     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  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二、  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三、  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四、  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五、  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六、  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七、  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 

第十四條      本會置理事15名及監事5名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。理事及監事之名額,由會員大會決定之。
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,候補監事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 

第十五條      本會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  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
二、   選舉及罷免會長及副會長。

三、   議決理事或會長及副會長之辭職。

四、   聘免工作人員。

五、  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執行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六、  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 

第十六條      本會置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會長代理之。會長、副會長出缺時,應盡快補選之。

 

第十七條      本會設監事會,為本會監察機關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  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   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   選舉及罷免、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
四、  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 

第十八條      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。監事出缺時,應盡快補選之。

 

第十九條     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會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 

第二十條     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  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  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  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  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 

第二十一條       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會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校友總會備查。

 

第二十二條       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

第二十三條       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

第二十四條       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會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 

第二十五條        本會會員大會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。臨時會議以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 

第二十六條       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 

第二十七條 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 本會之成立。

二、 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
三、 會員之除名。

四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五、 財產之處分。

六、 本會之解散。

七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八條       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九條       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三十條      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 入會費1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二、 常年會費200元,每年開始時繳納。

三、 事業費。

四、 會員捐款。

五、 委託收益。

六、 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 其他捐款及收入。

第三十一條        本會活動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三十二條       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校友總會理事會決議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三條        本章程由本會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附件 會員入會申請表